近日,在郑州市某家属院,一名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但嫌犯亲属、公安机关以及民政部门都拒绝救助。危机关头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出资2000元救助嫌犯使其保住性命。不过,此举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义举,而不少人却指责这是作秀。 (《新京报》)
姑且不论当事人的动机何在,至少在这一事件中,任何的道德评判首先都要让位于最基本的法律判断,即嫌犯是否应当得到必要的救助而不至于因伤丧命。
毋庸置疑的是,出资的记者并没有救助嫌犯的法定义务,否则他的举动就不过是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根本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可褒扬性。如果救助包括嫌犯在内的所有“困难人群”,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和法律底线的话,那么,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相关政府机关当然难辞其咎,但这是否意味着没有法定职责的个体,其所进行的救助行为就具有先验的不正当性?
事实上,在救助弱者的问题,政府部门法定职责的“缺位”,并不必然导致出于天理良心的个体“越俎代庖”行为的“越位”,因为两者并非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判断。虽说法治社会的建构,需要的是尽可能地厘清法律和道德界线,力戒以道德评判法律的做法,但对于私人的自主选择这是不适用的。
就记者出资救助嫌犯而言,这仅仅是道德高尚者一次践行内心道德准则的行为,对于这样的举动,不仅属于当事人自由的范畴,更应该是为社会所鼓励的“多多益善”的举动。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指责一个挽救了生命的个体。任何社会的道德批判,以动机评判个体的做法无疑都是一种可怕的“诛心论”。事实上,“救人的结果”就是最真实的动机,也是最无可辩驳的事实。
法律中有一个基本的信条是,人永远是目的,而制度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可在这次闪耀着人性光芒的“道德救赎”中,当事人却遭遇了赤裸裸的制度绑架。之所以有论者要指责当事人在作秀,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在于,个体的义举难救制度之弊,无疑从理论上讲这是正确的,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在制度存在弊端或者制度的执行者没有履行职责时,那些主动伸出善良援助之手的个体就应当为“制度的弊端”背黑锅?
制度的完善的确是人人向往的胜境,但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是,世界上永远都不会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更何况即便存在,还有人的操作过程这一必然的过程误差。既然我们都可以为“制度之弊不能免除个人责任”而鼓与呼,那么为什么对那些用自己的一己之力救赎制度弊端所造成结果的个体来说,哪怕是微薄的支持与鼓励,都是一种奢望呢?
无论如何,制度建构的目的都是为了温暖人心,而不是泯灭人性中善的火种。可惜的是,在太多人自以为是的“制度绑架”中,所能看到的不过是拿所谓的“制度”去为冰冷人心张目的伪道德,相比于热情的“道德救赎”所散发出来的人性光辉,它们显得是那么的渺小和猥琐。 |